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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服务欺诈 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9-21 04:50:52 来源:一毫不差网 作者:休闲

    陈某经某甲公司教练庄某某推介,退一赔三约定以360元/节的经营键信价格购买30节私教常规课、4节康复课,隐诈消总价12240元,瞒关并于当日付清全款。息构庄某某向某甲公司报备时,成服填写的退一赔三课程信息为24节常规课(300元/节)、4节康复课(360元/节),经营键信仅向公司缴纳8640元,隐诈消剩余3600元对应课程系其从其他学员名下私自划转。瞒关同时,息构某甲公司在未告知陈某的成服情况下为案涉课程设置有效期。陈某仅使用1节常规课、退一赔三2节康复课后便被告知课程过期,经营键信后续查询才得知课程节数、隐诈消单价、有效期均与双方约定内容严重不符。

    陈某通过12345热线、消协等渠道维权未果,诉至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庄某某作为某甲公司的员工,其与陈某达成购课合意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某甲公司承担。某甲公司未如实披露课程信息、擅自设置有效期,故意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陈某已实际消费3节课,相应费用应予扣除。判决某甲公司退还陈某课程费11160元,并向陈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672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有效期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记者 宋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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